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安全、有序、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本会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自身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 本会档案的建立是本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历史沿革、工作开展情况的珍贵历史资料,是本会决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档案工作应以满足本团体各项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为本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本会档案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保障,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接收、整理、 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统计、编研、移交、销毁、安全、借阅登记等档案管理工作。学会及各机构各门类档案做到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坚持定期收集,对所收集材料进行科学分类,登记入柜。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全体人员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完整收集所负责工作中的档案整理及移送工作。
第七条 本会档案管理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档案管理制度草案和实施办法草案,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秘书处(岗位)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统筹完成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四)做好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信息化建设;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办法,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六)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 档案分类与编号
第八条 档案的分类和编号方案可参考党政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根据本团体业务范围和档案形成特点实际制定,以合理实用为原则,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扩充性。。
第四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九条 档案的收集整理以达到收集方面的完整、准确性要求为主要目标,兼顾整理方面的系统性要求。
文书档案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的要求;会计档案整理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的要求;照片档案整理参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1989)、《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的要求;荣誉档案按实物材质特点,进行分类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整理参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秘书处和各机构文件材料形成后,应按要求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类别归档保存;档案材料归档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接受)清单》(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档案接收应在3日内完成,归档文件资料原则上为原件,有特殊情况保存复印件,归档的文件应齐全完整。归档资料应客观、准确、完整、整洁、系统;文字材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耐久保存;立档案卷要标准规范,整齐划一,手续完备。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即纸质原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含扫描件),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应规范,以便查考和电子检索,以对应的纸质文件分类归档模式设置文件夹及子文件。
第十三条 归档资料应客观、准确、完整、系统;文字材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耐久保存;立档案卷要标准规范,整齐划一,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本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保持相关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有关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档案存放位置标识清楚,便于查找。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科学管理档案,做到防火、防盗、防腐、防霉、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档案保管区域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具,确保档案的保存质量。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的更新:每年度末对全部档案清点整理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作以调查、更新,使之日趋合理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在会计室存放满5年后移交档案室。项目管理档案由实施单位整理立卷,项目验收时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涉密文件归档后仍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第六章 档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使用
(一)本学会档案借阅、使用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查阅档案材料要填写《档案查阅审批单》(附件2),经学会秘书长或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任何要使用社会团体档案的人,需到秘书处登记,并由专职人员将所需档案找出交由相关人员使用。
(三)使用档案时,借阅档案者需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在使用期间如丢失档案,借阅人要将情况及时报给秘书处,并进行丢失登记。因借阅人保管不慎丢失的,借阅人要负追查责任。
(五)档案使用完毕后要在指定期限内交还给秘书处,并注销登记。
(六)任何查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查阅后要恢复原状,不得乱扔乱放,同时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在其上涂改,或带出,或复印,或其它非法形式使用,若有任何失误,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重要资料内容应严格保密,涉及国家机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外借的档案,因借阅人保管不慎丢失时,借阅人需及时向秘书处报告并负责追查责任。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给本会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本会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会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本会档案;
(二)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本会档案;
(三)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档案销毁
第二十三条 档案销毁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档案销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法:档案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规范:按照档案销毁规范,对档案进行销毁。
(三)安全:确保档案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本会档案保存期限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期满后可销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由秘书处登记造册,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销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完各种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档案业务主管单位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