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证书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有效保管和安全利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学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负责办理年检和变更事宜。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本会秘书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四条 凡借用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原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需经会长或会长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借出。秘书处审核申请表后提供所需证件并对申请表存档,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证书使用后,需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会证书,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凡使用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和个人需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加盖公章或签名,保证其使用的唯一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时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公序良俗,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与不良后果,由申请人及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使用《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原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证件,如遗失证件,补办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承担,对因丢失所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与不良后果,由申请人及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证件原件借用原则上当天借用当天归还,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归还的必须在申请表填写的借用期限内归还。周五借用的必须当天归还。
第九条 本会的其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的使用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备注:附件由使用者使用时,联系学会秘书处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