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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监事制度

  • 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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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4-23

(2025年12月2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卫生信息和数智健康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条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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