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引导、扶持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62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委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和重大事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人〔2026〕12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章程》及本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冠名方式为“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分会”。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接受捐赠,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账号,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本会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指导。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会的相关规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任务
(一)密切联系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省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三)组织开展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相关研究和科技创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推出新成果、参与制定新标准,加快科研成果创新转化。
(四)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推广健康理念,普及卫生知识,弘扬医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五)承接本会委托的咨询工作,积极参与河南省战略、政府规划、政策法规的研究论证、决策咨询和民主监督工作。
(六)加强本专业领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动态,及时向本会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评议、审定和推荐本专业领域的优秀科研、教学成果和优秀人才。
(八)承担本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由本会理事单位或5家以上会员单位联名发起。发起单位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本会秘书处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议或委托有关其它形式的单位会员发起设立分支机构。经本会秘书处建议或委托发起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不受前述发起单位条件限制,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样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也可以直接决定设置分支机构。
第八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本会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其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与本会其他专业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或接近,对于新兴前沿学科予以优先设立。
(二)发起人应为本会理事,或曾担任国内、省内相关社团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开创或引领国内某学科、某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或在学术上造诣颇深、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博士生导师及担任省级以上科技奖评审专家等学科带头人。
(三)有从事党建工作的负责人,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队伍,具备较强的教研能力,并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四)热心本会工作,善于团结同道,积极倡导和推动卫生信息数智健康科学理念和创新实践,并致力于提高我省卫生健康水平。
(五)分支机构的支撑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独立法人单位授权,对所支撑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以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支撑单位应为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且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支撑单位如需调整,须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职能相同或相似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四)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七)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九)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存在其他不宜设立事项的。
第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发起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会员申请表(见附件1,非在册个人会员需填写);
2. 单位会员申请表(见附件2,非在册单位会员需填写);
3.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
4.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见附件4);
5. 主发起单位信息表(见附件5);
6. 主发起人信息表(见附件6);
7. 拟任负责人推荐表(见附件7);
8. 拟任委员名单(见附件8);
9. 拟用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9);
10. 分支机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草案);
第十一条 成立分支机构流程
(一)提交初步申请
发起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初步申请资料,包括: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见附件4)、
3.拟任负责人推荐表(见附件7)、
4.拟用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9)。
(二)秘书处初审
本会秘书处自收到发起人递交的初步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和初步审核。
经审核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秘书处应向发起人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发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经本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认为符合相关法规政策、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且已具备成立条件的,由本会秘书处出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建议成立”的初步意见。
本会秘书处就成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员构成等事宜,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对口联系处室和学会办进行初步沟通。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三)下发筹备通知
经与省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初步沟通并同意成立,且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向发起单位印发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的通知。
(四)筹备工作。
1. 由发起单位(发起人)牵头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本会指定或从发起人中推选产生,筹备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分支机构成立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2. 筹备文件下达后,须立即启动筹备,筹备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各分支机构筹备组须在每年1月1日或7月1日前,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3.分支机构筹备组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年龄结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等因素,按要求完善委员候选人名单。
4.分支机构所有拟任负责人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备或审批程序。
(五) 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
按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委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和重大事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人〔2026〕12号)新成立分支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的要求,本会每年1月1日—1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向省医学交流和项目推进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省医学交流和项目推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委管社会组织对口机制分送相关处室审理,组织委机关有关处室和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报委领导审签同意后进行备案。
(七)表决
本会根据备案情况,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原始材料,表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医学交流和项目推进中心。
(八)公告
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成立大会
(一)会前备案
新成立分支机构需在本会公告结束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召开前15个工作日,筹备组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全套材料,完成审核备案后方可推进后续流程:
分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需涵盖筹备背景、筹备过程、会员发展情况、经费筹备及使用计划、未来工作规划等核心内容,全面反映分支机构的筹备基础与运行预期;
拟任分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名单:需包含成员姓名、所在单位、职务、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附个人简历及推荐意见;
全体委员名单:需明确委员的基本信息、所属单位及推荐渠道,确保委员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
选举办法:需详细规定常务委员会成员及负责人的选举方式、投票规则、计票流程等内容,确保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成立大会相关安排:需明确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范围及会议组织方案,确保大会筹备工作有序推进。
(二)大会召开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参加,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组织机构。本会负责人或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颁发证书和牌匾,本会秘书处应当派员(监事等)参加会议,并监督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活动。
(三)会后备案
分支机构筹备组在成立大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成立大会的情况形成纪要,连同成立大会通过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介、全体委员名录、工作人员名单、会议决议等材料一并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同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须明确的党建工作负责人上报本会党支部审核备案(原则上由身为中共党员的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常设办事机构支撑单位需要变更的,须经该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或经5家以上常务委员单位书面申请(全体申请人应共同在申请书上署名并盖章),并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后再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等说明材料,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加字或减字,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机构需将变更内容及时报秘书处备案。住所变更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以上变更内容均需提交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该变更事项的决议和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关于该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秘书处受理后,提交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 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形势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 分支机构1年(含1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 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6. 一年内有多次不参加本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
7. 自行解散的;
8. 分立、合并的;
9. 其他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 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或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一致决定后,将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终止分支机构的决定,并报会长签署;
2. 收回牌证,进行资产处置等;
3. 发布终止分支机构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机构,本身不具备独立刻制公章的权限。不单独刻制印章和使用电子印章。若确因业务需要,应根据本会印章管理制度,申请批准后,使用本会印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构成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负责人总数不能超过委员数量的1/10。
(二)设秘书1~2名、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宜为单数。委员数量最低不少于50人,最高不超过90人。
(四)一般设1-2个支撑单位,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八条 任职条件
(一)委员应为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本会会员,首次当选一般不超过60周岁,连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热心本会工作、在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威望,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高尚学术道德。原则上要求主任委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主任委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三)秘书从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提交委员会通过。
现役军人需提供《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应不超过70周岁(超过68周岁一般不推荐),连任不得超过2届。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省卫健委主管社会组织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要求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重点推荐医疗卫生领军人才担任本专业分支机构负责人;提高4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比例,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师等优秀人才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增补、退出
(一)委员(常务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经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并报本会审批,同意后可适量增补。
(二)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活动、不能完成本会/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无法履行应尽义务,经过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研究,报本会备案,可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向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颁发聘书,向支撑单位颁发铜牌。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主任委员应充分调动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常委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民主议事工作程序,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达到2/3以上出席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自觉服从本会领导,注重与本会信息沟通,不断强化本会意识,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积极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围绕本会年度工作安排,按时制订上报工作计划、总结和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1次省级业务活动或主题学术会议,促进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四)开展专业工作领域重大问题研究,提交工作报告。
(五)密切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各地相关专业组织的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六)积极协调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机构和个人加入本会。
(七)归档保存分支机构工作资料,记录编写分支机构发展史。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举办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及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活动。在活动开展前应按照本会要求将会议时间、地点以及主要会议内容等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审批后,下发正式通知并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活动总结或会议纪要、重大决议以及论文集等报送本会秘书处。同时需提供活动新闻稿在本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平台上广泛宣传。信息发布需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见附件11)。
第五章 换 届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按时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应至少提前6个月履行报批手续。换届工作在本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拟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由本会会员单位中产生。可由分支机构上届主任委员及常委会会议推荐,也可由本会理事会领导推荐。
第二十七条 委员更新比例一般不少于1/3,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
第二十八条 换届流程
(一)成立换届筹备组。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筹备组,并在本会指导下召开换届筹备会议,换届筹备组由分支机构主委、副主委等共同组成,研究换届筹备方案。
(二)组织届内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任期届内开展学术活动情况;开展科研创新及转化成果情况;分支机构组织建设和中青年人才培养情况;完成服务基层和政府科学决策及专业咨询情况;开展科学普及和卫生健康服务工作情况;获得重要科研成果和取得的各种荣誉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三)提报换届建议方案。主要包括:新一届分支机构规模;分支机构委员更新和留任比例及个人基本信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简历;各地区名额分配;换届时间、地点;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其他相关内容。
分支机构任期工作总结与换届建议方案经本机构换届筹备组研究,于届满前3个月上报本会审批。
(四)本会审核批准。本会秘书处审核分支机构任期评价意见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换届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组织机构,上报本会办公会或会长审批,并正式备案。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审议请示,审议通过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明确的党建工作负责人报本会党支部审核备案。
(六)召开换届成立大会。原则上由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并颁发证书、支撑单位铜牌等。
(七)换届选举后30天之内,将换届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
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办公会或会长审批的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均应重新填表备案。换届筹备会议、换届选举大会、换届成立大会需在本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议程报本会秘书处审定,具体工作由换届筹备组组织。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举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本会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换届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换届提交材料:
1. 换届工作请示;
2. 拟任负责人推荐表(见附件7);
3. 拟任委员名单(见附件8)
4. 拟用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9);
5. 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审议稿);
6. 工作报告(审议稿);
7. 新一届工作计划(审议稿);
8. 支撑单位换届意见;
9. 换届大会议程。
(二)换届后需提交材料:
1. 负责人推荐表;
2. 委员名单
3. 工作人员名单;
4. 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
5. 工作报告;
6. 新一届工作计划;
7. 审议重大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有)。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可以根据换届新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变化,亦可仍为原支撑单位,均需出具支撑单位支持证明。
第六章 青年学组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青年学组。青年学组是分支机构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执行本会及分支机构有关规定和决议。青年学组不另定章程,统一名称为“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分会××学组”,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成立青年学组,应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成立。
第三十三条 青年学组原则上由15~4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秘书1人。青年学组组长、副组长可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以上兼任不占学组名额,青年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提出名额分配意见及名单、报本会审定,通过后由本会颁发聘书。
第三十四条 学组成员的条件:
(一)应为本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技术工作者;
(四)年龄不超过56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青年学组在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分支机构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青年学组组成方案及组长人选,学术活动计划,须经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经本会同意,列入本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青年学组成员每届任期5年,与所属分支机构同步换届。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分支机构换届改选后1年内完成。青年学组成立后如不能开展学术活动,经分支机构讨论并报本会批准予以提前换届调整或撤销。
第七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卫生健康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同意外,还应参照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涉及经济往来的,须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给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四十二条 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1个月报本会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重大活动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接到本会或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送本会审批备案;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业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本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提前1年上报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服务,不得申请单独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闻信息服务平台。本会建立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为本会统一对外宣传平台,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服务工作,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信息通过提交信息发布审批单(见附件11)的方式上报,审核通过后,提交本会网站发布。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开展此类活动的,应报请本会办公会研究,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应认真收集、整理、保管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培训观摩等活动资料,以及会议总结纪要、创新转化、标准共识指南等科研成果,并上报本会归档。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需每年3月份前缴纳单位会员会费,会费转账至本会账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要求,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收入和经费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账户。本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支撑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并纳入本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原则上本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并按照本会有关程序办理报销。
第五十七条 本章节未尽事宜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考核
(一)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对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表彰或处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考核基本内容,见第四章“分支机构的职责”。
(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1.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2.违反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3.未经本会批准,以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4.未经本会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5.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其他单位;
6.分支机构核心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或每年度未能按照要求上报本会总结材料、未组织开展过一次学术交流活动;
7.业内学术知名度、影响力较低,与分支机构地位不相符,或科技创新能力薄弱,人才培养不作为,未能承担本会赋予任务的。
第五十九条 奖惩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届满分支机构卸任的常委、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三)委员无故连续2次未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本会章程,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分支机构成员,经本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五)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
(六)对于违反本会章程、2年内未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开展学术活动但未在本会入账、不能履行本会分支机构职能任务、违规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整顿、免除主要负责人职务,整合、撤销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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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资料汇总(word版).docx
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