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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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会员管理和会费标准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 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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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3-12

(2025年9月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工作,维护会员权益,确保本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员依据《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享受服务。

第二条 通过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其他渠道吸纳的会员,由学会统一管理,学会秘书处主要负责。

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申请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四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实行备案注册制度。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六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协会、医药生产企业、数字信息化科研(运维)、卫生健康人才行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单位会员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应的会员服务。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作为联络人沟通相关事务,代表身份须是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从事卫生、健康、医疗、医药生产经营、教育教学科研等与健康相关领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个人;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并执行本会章程。

第三章 入会管理

第九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承认学会章程,支持学会工作,能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符合拟申请会员类别的具体条件,由本人(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普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在开展与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健康信息化、医护人才培养、医药生产研发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活动中有一定工作经验,愿意参与数智健康交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分会常务委员)。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在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健康信息化、医护人才培养、医药生产研发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相关领域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分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单位会员(会长、副会长,分会主任委员)。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在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健康信息化、医护人才培养、医药生产研发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相关领域有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个人会员的条件。

在开展与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健康信息化、医护人才培养、医药生产研发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对数智健康研究和应用活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社会、学术、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

(三)已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

(四)经审查认为有不具备入会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入会的程序。

(一)自愿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单位会员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等材料,单位代表不是学会个人会员的,需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三)经学会审核、批准后交纳额定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和发放。单位会员证有效期为5年,个人会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学会的处罚、处分决定有申诉权。

(四)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优先优惠获得学会的团标制定、技术咨询、培训、人才举荐、评审评价及成果推广等无偿或有偿服务。

(六)优先优惠获得学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形象,执行学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参与和支持学会开展学术交流、人员评价、决策咨询、人才举荐、成果推广等有关活动。

(四)提供并及时更新会员基本资料。会员个人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会员应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或者自行登录个人会员账号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时,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其情节程度可对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一)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学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二)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

(三)有不利于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言行。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服务自行中止,会员证须交回并作废。

第五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会员按自然年度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年度会费标准为:

1、理事单位(理事、分会常务委员)会员:1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分会副主任委员)会员:16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会长、副会长,分会主任委员)会员:2000元/年;

4、企业单位会员:6000元/年。

第二十条 会员应一次性缴纳自然年度内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管理部门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会员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盖有本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费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

(一)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三)本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学会业务活动经费;

(五)学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六)学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七)学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八)学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九)学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会费的管理

    (一)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所收取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

(四)学会授权发展会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学会章程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执行。

(五)会费使用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并按照财务流程逐级签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一)获得学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二)获得学会编印的内部资料,订阅学会主办的期刊、简报、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等;

    (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行业评价、鉴证,通过评价可获得相关等级证书及荣誉铭牌;

    (四)享有学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及权益维护服务,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专家技术指导、专业咨询等服务;

    (五)通过学会立项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专业能力培训项目;

    (六)优先优惠参加学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获得国家继教学分证书和专业能力培训证书;

    (七)参与学会组织的行业有关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八)对于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对河南省卫生信息与数智健康事业作出贡献,支持学会、行业发展的会员单位(会员)根据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九)参与学会主办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会员交回会员证书及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后,方为正式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要求退会,原则上应在一届任期结束时提出,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后方可正式退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吊销营业证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或违反本会章程规定、利用会员身份牟取不当利益、损害本会名誉或权益的,由本会秘书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本会将在官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宣布其会员证书作废。会员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本会权益的,本会将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9月6日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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